责任属于仓库的经营者。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四、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五、贮存场所的要求: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首先居民楼内,楼下是不允许设置易燃品仓库的!
其次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需要经过(事故调查小组,包含专业人员)调查研究,得出责任人是谁,
不是想当然就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