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中的带病回乡军人(只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才能认定的),具体条件是有一个法规、两个文件作为组合依据认定的;这些法规文件以及“带病回乡军人”认定、优待,归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人事部门无关)。
一、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有关因病残疾军人评定的条件(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患病致残)。
二、文件一 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患病致残,又不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与病患相关条款的;
三、文件二、 《关于带病回乡军人认定的暂行办法》(民发[2004]第192号)文件,有关认定范围、流程和必须的材料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