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
以企业间固定资产转让为例: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要的,A公司提供给货物给B公司,即是A公司销货出去,需要开销售发票。
A和B 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话,肯定是要走财务的
1、如果集团公司成立一个集中采购部门,在拨给使用的其他子公司(实质上是销售给其他子公司,因为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在会计上这属于关联交易,增值税是流转税,每流转一次,就要缴纳增值税,并且要按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2、如果总公司(相对分公司而言叫总公司,不叫集团公司)拨给使用的其他分公司用于销售(最终),在增值税法把它作为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但同一机构内货物转移(视同销售情景),可以按采购价进行转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结果销售方实际并不缴纳增值税。但被移送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进行不能抵扣。
3、集团公司集中进项采购有可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不能减少增值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