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