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的立案管辖(服刑地还是原起诉检察院还是.....)

2025-05-10 06: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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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服刑期间的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如果复兴地或者新发现漏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检察院也一样~例如罪犯在B市服刑,A市公安机关发现还有漏罪,A市检察院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那么A市检察院则开出提押票到B监狱。B监狱放行,罪犯到A法院参加诉讼,判决后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执行刑罚。然后A市公安再将罪犯送回B监狱,同时送达A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告知监狱罪犯的刑期。

回答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漏罪的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案发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