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认为

2025-05-10 03:45:3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本条规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审查程序。提出审查要求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在这里,“要求权”和“建议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出审查要求是一种正式的审查启动程序,一旦有权机关提出了审查要求,就要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否进行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看是否必要。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考虑:1.如果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时,应当逐级向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提出,由这些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如果不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而是在其他方面,如在学习、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数量往往很大,如果都要审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立法法规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