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处罚条例——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

2025-05-09 20: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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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回答2:

非婚生子适合于处罚条例中的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回答3:

从你列的条款上来看,应该是以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
但是,现在管理这些事的人都无视法律,因为是你错了,他们就会卡,要按08年收你也没有办法啊?打官司吗?总觉得不大好。
找点关系解决估计是最佳途径。

回答4:

我是某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的,专管这一块。
其中上年是指孩子出生的上一年,与孩子上户口的年份及处罚年份等等均无关。
至于法律条文,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条文指出。但主要依据为民法通则。不触及刑律的,责任追究能且只能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算起。这一点在刑法上也是同理,外国法也大多从此。

回答5:

  各地都有所不同,详询当地计生等部门。
  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罚款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