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2025-05-10 03: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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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了方便考察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哲学基础,以求追本溯源、明其本质,本文先从其历史沿革入手,依次介绍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理论依据的学说,最后在总括的层面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依据,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有:
⑴大陆法系除约款说、相互性说、法律制度说和不可预知情况说等之外,颇有影响的有如下两种:
①法律行为基础说由德国学者欧特曼(ortmann)于1921年提出。所谓行为基础,乃针对契约而言,是指在订立契约时,当事人一方对特定环境存在发生的预想,这种预想须由相对方当事人也认知其重要性而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约时特定环境的存在发生有共同预想。可见,所谓“基础”是法律行为的客观基础,但确定标准却是主观标准。拉恩茨(larenz)为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提出应区分主观法律行为基础与客观法律行为基础的观点。而雷曼(lehmamn)则认为严格划分主观与客观法律行为基础并无实际意义,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应以某种情事转变为前提,而情事是否发生变化则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依据。
②诚信原则说该说认为情事变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由于出现了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情事,继续履行会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学者大都以此为通说。
⑵英美法系
①默示条款说由英国法官劳尔伯恩(loreburn)勋爵于1916年提出。该学说同情事不变条款说类似。
②合同基础丧失理论为哥达德(godard)法官于1937年采用。该说与法律行为基础说有类似之处。③公正合理解决理论《昂逊合同法》引述莱特(wright)勋爵的评论:“实质是,法庭或陪审团按照他所认为的什么是公正合理,以一个事实判断来决定问题。”因为审判过程的全部目的正是在于达到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
④义务改变理论由拉德克利夫(radcliffe)勋爵在1956年提出。他认为当法律行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事变更使合同义务变得不允许被履行时,将构成合同落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履行的已是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的另一义务。
总之,上述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为情事变更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提供依据。它们适用的效果是基本相同的,即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当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预料的事件,得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结果,恢复公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