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搞混了一些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章、《民诉意见》第193-198条。除了特别程序的案件外,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还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是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特别程序是同一层次,都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子项。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前述三项是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两者互属不同领域。诉前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即人民法院根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对当事人之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注意,受理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当然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就是说裁定诉前保全的法院可能会与实际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同一个,因此,您不能将裁定诉前保全的程序视为普通程序,因为普通程序是指法院进行审理所使用的程序,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才可进入审理程序,即普通程序。当然,与普通程序对应的叫做简易程序(而不是您说的特别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适用的在普通程序上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