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查封;房产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欠钱不还房屋被查封 “老赖”现身卖房还钱
“你们法院不要查封我那套房子,我这就去卖掉房产,归还欠款”,听说法院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查封,长期未见踪影的刘某立即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作出保证。
之后,在该院的监督下,刘某从变卖房产的款项中拿出20余万归还了钟某的借款。
据悉,2015年4月24日,刘某向钟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并且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承诺在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后经钟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7年7月,钟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分文未还,并一直躲在外地,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对刘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打电话告知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刘某立即表示马上回萍乡,并且与申请执行人钟某协商还款事宜。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同意卖房还款,并且由刘某自行寻找买主,待卖房款到账后,立即归还本案的执行款,请求法院先将其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解封。申请人钟某同意解除房屋的查封,并且自愿承担房屋解封后的不利后果。
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告知执行法官,刘某已经支付了19.5万元,其余款项钟某自愿放弃,该案可以结案并向执行法官出具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欠钱不还房屋被查封 “老赖”现身卖房还钱
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查封;房产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查封。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查封;房产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欠钱不还房屋被查封
“老赖”现身卖房还钱
“你们法院不要查封我那套房子,我这就去卖掉房产,归还欠款”,听说法院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查封,长期未见踪影的刘某立即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作出保证。
之后,在该院的监督下,刘某从变卖房产的款项中拿出20余万归还了钟某的借款。
据悉,2015年4月24日,刘某向钟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并且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承诺在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后经钟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7年7月,钟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分文未还,并一直躲在外地,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对刘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打电话告知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刘某立即表示马上回萍乡,并且与申请执行人钟某协商还款事宜。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同意卖房还款,并且由刘某自行寻找买主,待卖房款到账后,立即归还本案的执行款,请求法院先将其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解封。申请人钟某同意解除房屋的查封,并且自愿承担房屋解封后的不利后果。
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告知执行法官,刘某已经支付了19.5万元,其余款项钟某自愿放弃,该案可以结案并向执行法官出具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欠钱不还房屋被查封
“老赖”现身卖房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