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重只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中国: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 台湾:定立《优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刑法》第二编第二十四章仍规定了“堕胎罪”。故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 在香港,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条规定,若要合法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 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或 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或 孕妇年龄不足十六岁;或 孕妇在此前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 但据知有部份私立医院对有关规定有着非常弹性的执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怀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只对婚后如果女方怀有身孕,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坠胎,男方有权追究相关的责任。没有关于婚前的规定。
目前中国没有关于堕胎的法律明文规定
好像是有,在胎儿成型后就算是有生命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