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经行政复议机关许可,可以补充收集证据,包括收集申请人(原告)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这种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提交证据的规定的,应当被法院采纳。
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是否采用要看法官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