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强 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新刑诉法实施,基层检察院将主要面临“六难”,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难、简易程序出庭导致工作量大承受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案件审查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导致对接难、和解刑事案件确定难、有关侦查新规定导致职务犯罪侦查难。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全面贯彻实施,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七项应对之策。
认真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严把逮捕关,依法做到慎捕,控制逮捕总量。二是增强监督主动性,按照“必要羁押”的理念,对确无羁押必要的,确保做到及时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三是与公安探索捕后侦查阶段涉及逮捕必要性事实和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四是规范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必要审查机制,细化审查标准,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如排除了对累犯和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认罪态度差、涉黑涉恶等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探索“四位一体”的公诉模式。针对出庭公诉案件量大幅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建立相应的对接机制。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如何依法高效地进行出庭公诉,初步形成分别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和专职公诉人出庭的“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中“打包”择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择期集中开庭,检察机关再安排专职公诉人支持公诉。
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一是牢固确立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的执法理念并在办案中全面落实。二是全面落实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重要证人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率先做到,对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逐步推动公安机关对所有案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由政法委牵头,加快推进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将进一步强化对侦查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四是研究制定职务犯罪侦查证据要求,尤其是证据中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加快推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建立与律师、家庭、学校、企业、团区委、妇联等单位和组织沟通协作机制,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完善和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规定,尽可能扩大适用范围,寻求立法效果的最大化;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等相关规定。
强化对公安撤案案件的监督。结合办案实践,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探索建立撤销案件“专门监督、建档监督、跟踪监督、回访监督”“四监督”机制,由专人每月对公安刑事立案后较长时间未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开展专项监督,以防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并进一步细化公安案件撤销的程序。
积极履行刑事和解等法定职能修复社会关系。牢固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检调办的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以调为先”理念,探索使用“三调联动”、帮教+调解等八种调解方法,依法运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等手段,继续加大对交通肇事案、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调解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探索职务犯罪侦查新机制。主动实行侦查重心向初查前移,坚持把初查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有效,尽量减少办案对口供的依赖;积极探索“科技强侦”,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开始推行对重要证人的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强化言词证据;自觉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更规范,促进律师的执业更自律,共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作者系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