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什么不是债务

2025-05-10 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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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是的债权,不是债务。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回答2: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首先我认为你对这个法条的理解主体发生错误,该法条说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的是对将来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债务人担保的对象当然是债权啊,不可能自己作为债务人又担保别人的债务,应是对别人负有债务,要为别人的债权提供担保。

回答3:

担保之债称之为"或有负债",属于债务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