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29正式入职 现在十月十一号不想做了跟老板说辞职 老板不让走 该怎么办?

2025-05-10 16: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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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辞职不需要老板批准,期满之日既可自离。要给你结算工资。
如果有拖欠现象,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也可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老板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
就算当时你与老板有协议,这个在劳动法上是站不住脚的。
你刚去刚去公司不到三个月应该是属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双方如因员工不适应公司环境或私人原因要求离职,只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n申请就是有效的辞职,公司因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等原因在试用期内也可以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也是有效。
你这种情况如果公司原因协商解决最好,如果不行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这种情况绝对胜诉。

回答3:

就是递交辞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