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015年3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范围);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