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尽早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一个案件是由一个法官来具体承办的。你向执行法官提出、并提交了执行异议,执行局的裁定组应就你提交的执行异议会拿出一个裁定,到底能不能继续执行,会有一个判断。就像你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一定的时间的法院要么立案、要么不予立案。所以说,对于你提出的异议,法院裁定认为不合法才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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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5日内没有裁定,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你可以申请法院按此出函在,暂缓执行。如果对方非要执行,最后证明执行错误,要进行赔偿的。
另裁定的时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