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里面即使是有关于子女成长的相关费用,也不叫做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是其他对于子女成长有抚养义务的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方面支付的相关费用。子女抚养费的主体是父母或者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涉及工伤后的相关工作单位。
法律分析
因为工伤导致未成年人的主要抚养方无法抚养未成年人,工伤赔偿需要代替这一部分,为未成年子女支付因工伤死亡的人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费用计算,一般是到子女十八周岁。抚养费给付方式一般分为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往往判决按月给付。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只有工伤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才会有关于子女的费用赔偿,并且这项费用是属于支付给工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一般仅支付到被供养子女十八岁,这样的政策体现了一定的人性化,较好地保障了失去父亲或者母亲的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体现了社会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关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没有这一项。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要看工伤造成的后果,若是造成劳动者残疾则没有子女抚养费,若是造成劳动者工亡的,则对于生前由职工供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则需按职工工资的30%标准支付赔偿金,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金支付。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而且子女有未成人的应该包括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