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来约定,租船人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其它费用通常都是船东负担;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约定,租船人负责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约定的租金,并经营该轮,负担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费等;其它管理和费用仍由出租人负担。 光船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的租金,将船舶交由租船人经营和管理,租船人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备件、船员工资等。
从哪个角度比较?理论还是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