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体系采用了“队为基础,三级核算”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结构如下:
1. “队为基础”表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组织农业生产,进行经济核算和分配。
2. “三级核算”是指由公社(或称“乡”、“镇”)、大队和生产队三级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在这种制度下,每个级别都有自己的经济核算和分配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队为基础,三级核算”的具体体现是:
1. 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是最高一级的核算单位,负责全公社的经济管理。它负责制定全公社的经济计划,监督和指导大队、生产队的经济发展。
2. 大队:大队是中间一级的核算单位,负责管理本大队的经济活动。它接受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本大队的生产活动。
3. 生产队:生产队是最低一级的核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生产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并分配收益。
在这种核算体制下,每个社员都需要预支生活费,然后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总的来说,“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制度是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于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就规定:首先由原来各小社(高级农业社)联合选出大社(公社)的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1958年12月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并且规定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队(即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小队(即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三级。随后,1959年3月,党中央进一步明确规定:公社应当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
描述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详细解释参考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bc5917901000fop.html?v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