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年前夫用该房屋的土地证抵押向银行货款,98年我与他在民政办理离婚,……他便同意将房子也给了我,”——抵押的财产是不能处置的,你前夫给你的房子,只是一张是空头支票。
2、“03年法院将房屋判给了银行”,法院的判决在依法被中止执行或者被依法撤销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阻止判决的执行。所以你阻止不了。从法律角度,这房屋你没有份了。
3、“因小孩8岁我养,他便同意将房子也给了我,”——现在房子被执行了,你唯一可补救的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的前夫给付自你们离婚以来以及今后的他应当承担的孩子的抚养费。
银行贷款发生在你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俩离婚时如有对该债务进行约定,可以按约定偿还,如果没有约定,该债务应由你和你前夫共同偿还。法院查封你房屋,是因为银行起诉要求还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你和你前夫不偿还贷款,根据抵押合同,你俩未到期不还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优先偿还欠款。如果你想要取回该房屋,你和你前夫要还清贷款,或者与银行协商达成调解方案。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该房屋给银行的,其房屋产权属于银行所有。
要看实际情况,以下你可以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财产应当先用来清偿债务,而你们98年离婚时他同意房子给你,这只是他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效力。据此,银行拍卖房屋,你无法阻止;当然,抵押物已不能清偿债务时,房屋当然就没有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