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钱的涵义及界定 “洗钱”一词源自英语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脏钱洗干净。 关于洗钱的定义,各国都有其规定。 美国的的洗钱罪定义为:任何或企图转移、运送、转让非法收入形成的货币票据及资金,或为了掩饰非法所得的来源、所在地、所有权而进行或企图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 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或者应当有理由知道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地得自或者通过交易来自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从事该犯罪收益的交易,或者接收、占有、隐瞒、处置、进口该犯罪收益的行为。 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金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的定义是:洗钱是将毒品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入账”,对非法活动得来的钱财进行初期处置,通常是将黑钱存入银行;第二步“分账”,通过一系列的复杂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换、跨国转移资金等,来掩盖非法钱财的真实来源,掐断查账线索;第三步“整合”,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2。洗钱的基本方法 洗钱的方法多种多样,就目前所发现的洗钱方法包括: (1)化整为零,即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2)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即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3)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4)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5)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6)利用赌场、妓院、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如此多样的洗钱手段,不是孤立能够完成的,必须依靠各种各样的洗钱机构。 3。洗钱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洗钱犯罪的两大趋势: (1)洗钱犯罪的专业化 洗钱犯罪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 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诸如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进一步参与洗钱活动。洗钱活动专业化趋势是为了降低洗钱的风险度,增加受益机会。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第一,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第二,更多地使用现代化技术;第三,增强洗钱投资过程的专业化程度。 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一些金融机构的专家参 与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犯罪组织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 金融专家、审计师等依赖性越来越强。目前在一些国家,如哥伦比亚,一些“审计师”、“经纪人” 以专门为犯罪组织洗钱为职业,为其处理洗钱事务。 (2)洗钱犯罪的复杂化 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 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大多数以现金交易的途径。这种就很多了,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
通过损害自己最珍贵的道德品质,真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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