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企业聘请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原用人单位追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后遗症的。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原单位知晓,认为损害原单位利益,可能会诉讼你司和该员工。而且,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在对该员工缴纳相关个税、四金等,都有操作难度。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有风险。要看他和先前的企业有无其他协议。比如保密或者服务期的约定!
对方企业要是追究的话有这个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