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集体土地可以征收,但必须给予适当补偿。
1、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2、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鱼塘承包人,实际经营者应当得到补偿。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不管承包经营合同上的签字人是谁,实际承包经营者都应当得到补偿或赔偿。具体的数额,双方应当根据分包合同或双方约定再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