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因此如果不是只能男性从事的工种,企业不能因性别问题拒绝招收女性。如果女性在求职时遭遇到了性别歧视的情况,可收集证据后,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