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不可约束丁
这里的登记指的是甲乙之间的登记。甲乙登记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丙丁就不必再登记了。甲乙设定地役权并登记后,对之后的所有的权利以为承受人,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