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澳门工作的,澳门劳务费每年都是要交的。劳务费是按照月份为单位计算。而劳务公司的收取方式有多种,有按月,有按季度,也有按年收取的。
具体缴费方式是按所在的劳务公司为准的。其标准:技术劳工为400MOP/月;非技术劳工为300MOP/月;制衣业为250MOP/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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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行,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
公司雇佣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二、澳门劳务费
澳门政府对所有赴澳工作的劳工依法收取劳务费用。
劳务费只有两种原因可以退还。
1、由于雇主方原因,比如结业、无合理原因辞退劳工。
2、劳工自身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必须持有市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原件,或指定医院的证明原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费
不是每年收取,是一次收取。
根据《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5]259号)及《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公司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可在劳务人员派出前一次性收取。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12.5%。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经营公司可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在劳务人员履约完毕或非劳务人员自身原因返回内地并上交《通行证》后的1个月内如数返还。
扩展资料
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劳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通过合法途径赴澳门劳务。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办理内地居民赴澳劳务的经营公司共有19家(名单附后),除此之外的任何内地公司或个人都不能办理内地居民赴澳劳务业务。澳门雇主或其他中介机构也不能直接到内地招工。
2、要签订有关合同。根据内地与澳门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从事赴澳劳务前必须签订两份合同,即《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人员本人与劳务经营公司签订)和《外地雇员输入申请之劳动合同》(由劳务经营公司负责协助劳务人员本人与雇主签订)。
签订合同事关劳务人员在澳门期间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因此劳务人员应直接与具合法资格的劳务经营公司签署相关的合同(不得通过第三方代签),签署合同时应要求审看合同全文,并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特别是有关合同工资、计酬方式及法定福利等条款,也可及时咨询劳务经营公司或有关部门。
3、要参加培训及体检。内地劳务人员赴澳前应参加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及考试、办理体检并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培训费(包括培训证)和体检费由劳务人员分别按国家商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负担。劳务经营公司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出部分由劳务人员补交。
4、要办理赴澳证件及签注。赴澳劳务的证件及签注手续是由劳务经营公司负责办理的,劳务人员需负担公安部门规定的证件及签注工本费。
5、要交纳服务费。按照国家政策以及劳务人员与劳务经营公司签订的《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人员应向劳务经营公司交纳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在澳门工作合同工资的12.5%。
6、要购买有关的保险。按照内地的政策规定,内地劳务人员赴澳时需购买“工作时间以外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费用(每年约100元)由劳务人员本人及劳务经营公司在澳门的职介所各承担一半。劳务人员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则由澳门雇主负责购买,并承担费用。
7、要遵守澳门法律及有关合同的规定。内地劳务人员在澳门从事劳务期间必须遵守澳门特区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以及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过界劳务”,也不得从事与劳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8、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发生雇主拖欠工资或其他劳资纠纷时,劳务人员应及时向经办相关手续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澳门的职介所反映,或由职介所派人陪同到澳门特区政府劳工事务局投诉。劳务人员维权时应以两地法律和合同为准,并接受澳门特区政府劳工局的协调或检察院、法院的裁决。
9、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在澳门注册设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内地有输澳劳务经营权的19家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为其会员。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负责管理内地输澳劳务职介所,并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护内地在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劳务人员在出境前对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有任何问题的,可拨打国家商务部“全国对外劳务合作语音咨询电话”,号码是800-888-5678(免费)。
劳务人员在澳门劳务时,对合同规定以及自身权益存在疑问,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时,可打电话或亲自到下列部门咨询、投诉或报警。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内地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特别提醒
只要你一直在申请你去澳门工作的那家公司上班,就要交劳务费给劳务公司。劳务费按月算的。劳务公司可能按月、季或年来收取。
劳务公司要求劳务费交人民币,之前的一直是交铺币的。而已每月300改为每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