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无偿献血的全面开展,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兴化市卫生局、兴化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兴卫发(2002)62号《关于收取临床互助保证金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市公民临床用血在缴纳血液成本费时应缴纳与血液成本费等额的临床互助保证金。
第五条规定, 我市公民临床用血后, 用血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金可以退还。1、献血者本人2、献血者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3、用血者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都不符合献血条件4、未满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
兴化分站负责我市的互助金退还工作。符合退还条件的凭相关证明和发票每周四到兴化分站办理退还手续,发票一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