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目前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应该以第三方物的担保人(抵押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优先于一般保证人顺序清偿,这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可以转变成合伙企业了!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人投资一个人担当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当独资企业经营发展壮大或者经营不善,都需要注入资金和人手,这在表面上已经是转变,但是真正的转变需要变更公司性质!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意义在于: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从而有助于保障企业之间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有利于债务的及时清结,因为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债权人其实难以逐一证明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混合担保一般指即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的,则清偿时应先清偿此抵押物,后追索保证人。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的,则无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变更为合伙当然可以,只要具备合伙企业条件即可申请工商变更。
商事留置权与留置权并无不同,法律上也没有特别定义商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