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