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了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适用本通知。
二、补助标准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