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实际工作中,购入、委托加工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原材料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