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案中判断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关键要件是股东是否出资,在1997年公司设立时,乙丙的实物出资已经验资,从现有证据看,乙丙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且已经登记备案为股东,应具备股东资格,至于是否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2、1998年甲方购买印刷厂资产时,应知道,在1997年设立公司时,印刷厂资产已经由乙丙作出出资入股,显然,甲购买资产在后,乙丙以设备出资在先,甲以已经购买资产为由否定乙丙股东资格不成立。
3、此案还应考虑如下问题:(1)实物出资后,应将实物出资交付,涉及产权登记,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案中乙丙作为出资的设备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2)设备资产是印刷厂的,印刷厂为集体企业,乙丙是否有权将其设备作为出资?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是如何认定的(毕竟验资报告中也记载为印刷厂资产50万元,其中乙25万元,丙25万元)?这些都可能影响到对此案的认定。
个人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