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簿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证明;
5、个人申请(收原件,由本人签名并盖指印)。
二、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错误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3、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号无法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非深户改深户:单位经办人在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单位申报业务—员工信息变更—非审批业务—非深户改深户;
2、深户改非深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港澳台、外籍职工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1、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进入中国境内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证明(收原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
六、工人身份变更为干部身份需提供:调令/大中专毕业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深圳市社会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