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所有权都归集体。村民个人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3、宅基地周围空地一直由房主使用,应该拥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或司法所调解处理,或者向乡镇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投诉。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集体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确权。其他未确权的部分贵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没有默认一说。如果对村民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请求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