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东省为例,考取教师资格证有以下要求: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就读学校(限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居住地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
(二)符合相应的学历条件和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符合上述相应学历层次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3.符合相应学历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3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可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3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3年级及以上专科、本科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本科生、研究生。其中,初中入学的“3+4”本科生,“三二连读”和“五年一贯制”专科生的年级按转段高等教育后即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后起算。其他在读生不能报考。
(三)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如思想品德、身体条件(详见《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等有关要求和体检标准)、普通话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四)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暂停参加考试的人员,处罚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教师资格有关要求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山东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要求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无犯罪记录,思想品德良好。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学习、工作或居住,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学历、身体条件等要求。
4.符合相应学历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凭在校学籍证明报考,其他在读生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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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条件。
1、在天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在天津的公民。
2、与天津的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存放在天津市人事存档机构。
3、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参加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并合格。
(四)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参加由天津市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考试并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天津市县级以上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体检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八)申请人在报名参加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之前,须认真确认本人是否符合以上相关条件,在报名考试阶段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不进行申请条件的审核。如在申请认定递交材料阶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无法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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