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还房贷要出具什么证据

2025-05-10 05: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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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妻借贷关系,能否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问题解析:
1、婚内夫妻借款合同的效力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2、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如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这些借款的真实存在,则需对该否认做合理解释,即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另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理解释则应推定该借款行为发生。
3、款项的性质
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款项的性质也决定着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出借人这些款项。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那么借款人应返还一半给出借人。如果借款源自出借人个人财产,而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那么借款人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
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但是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且借款人应该归还借款,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出借人个人所有,借给借款人个人使用,并且借款人应有举债的必要以及出借人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
4、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普通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人只需要提供借据就可以认定借款的事实,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何举证?
第一,如果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从证据法理论看,当提出证据的相对方提出的辩解事由能够使普通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应该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