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起,国家将轮胎作为“对国家具有财政意义的产品”,对轮胎生产企业实行在征收17%增值税的同时,又按销售额加征10%的消费税。此后,2001年起,我国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于该项政策,从2001年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本次改革有意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