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某某的解释为准。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违反法律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个无效的条款,商家不应该写上“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部分内容直指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
这句话最常出现在商家组织的活动中、注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广告中。归其本质,这些活动协议、用户协议等等,法律性质就是合同,虽然广告通常不算合同,但是如果你去参与了活动,那么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也会有这句话。
这就可以理解为最终解释权解释的是合同,针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就是最终解释权。
扩展资料:
在一般消费领域,商家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格式条款,也正是因为这样,合同中的内容不能完全对每一笔交易充分的约定。
那么,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意思进行解释,如果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解释权条款即使约定了对于争议的解释权归卖家所有,也是不能突破法律限制的。所以,这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在不利于消费者时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此类最终解释权条款作出了限制。虽然,最终解释权条款,看起来很专业,但是在日常消费领域对商家来说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意思是。现在只听某某解释。他的对立面无权发言
这种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