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女士是一名来自江西的打工妹,其丈夫是上海人并有精神病史,两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居住于上海府谷街的一套住房内。2000年初,原住房动迁,夫妻两人分得一套位于博华路的两室户公房。由于黄女士在上海没有户口,所以该房一直挂在其丈夫一人名下。2002年8月,黄女士的丈夫因精神病复发住院,同年10月,黄女士的婆婆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并在不久后以3万元买下房屋产权,同时上市交易将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张先生。
黄女士得知婆婆要擅自卖房,立即在小区内张贴告示,警示有意购房者,殊不知此时房屋已转至他人名下。在2003年3月黄女士的丈夫不治身亡后不久,房屋的买主张先生在办完房屋交割、拿到新房产证后上门,要求黄女士搬离。而在黄女士坚决不搬的情况下,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判
法庭上,张先生表示,房屋是通过正规途经购买的,却被黄女士占用,导致自己无法使用,因此要求黄女士搬出该房。而黄女士则辩称,房子是自己与已故丈夫动迁所得,是婆婆背着自己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的,此买卖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合法居住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黄女士与其丈夫动迁安置所得,在动迁安置协议上也明确了黄女士是房屋的安置人员,只是由于户籍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黄女士的户口无法迁入此房,因此黄女士不能成为房屋的同住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黄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使用权的事实,黄女士这些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张先生获得的房屋所有权是有瑕疵的。不过,由于该瑕疵是张先生与黄女士的婆婆在房屋买卖中发生,不属于案件涉及范围,所以法院表示张先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黄女士的婆婆主张权利。至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黄女士搬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詹可岩律师表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本案属于住房侵权案件,关键问题在于确定黄女士对系争房屋是否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案情,一方面黄女士在原住房动迁时被明确为安置对象,另一方面黄女士与其丈夫对分得的房屋夫妻两人有共同的使用权利。应该说,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属于房屋的非所有人是否能继续居住,我国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而且在过去公房属于福利分房性质,只针对上海市职工,像黄女士这样的外来人员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不过现在对这种虽不是房屋同住人,但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使用权的情况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私自卖房成功后的案例。 有就是没弄明白你的意思。! 如果房产证上的产权100%是你的。 你父母没名字。! 的话你就能卖 但是结果就是上面的案例。 如果你父母占有产权的哪怕0.1% 你卖房都需要他的同意。! 小哥,卖个房子不让父母知道。 不好吧。! 慎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