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辽人发〔2007〕2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动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2、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