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变更,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参考资料来源:临沂市国税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发票专用章还可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