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以和谐发展为基础,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村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总体原则 拆迁范围内及地面附着物,以市拆迁办调查数据为准。 主体房,附属主体房(现浇、楼板、扇形、大圆窑、砖瓦房)可以面积置换新的安置房,也可按照市补偿标准以拆迁办调查登记的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其它地面附着物按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