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子女可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十条 出生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根据漯河市公安局网站资料,http://bsdt.henanga.gov.cn/Aspx/AscCaseInfoNew.aspx?stype=hz&CaseGuid=28b42dd4-caaf-4dcd-bbac-42376e5874b4
出生登记(持省内新版出生证):
申报资料:
1、省内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需要提供);
备注说明:
1、婴儿不超过6周岁的,由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
2、婴儿超过6周岁的,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4、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生儿民族确认登记手续;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