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要求进行法医鉴定的,须办案单位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3、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作出解释。
4、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199号”和闽价服[2007]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