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